中国法院网讯 自己捡来的矿泉水瓶被同行给偷走卖掉后,流浪汉刘清气恼之下将其棍击致死。6月1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5年5月25日上午,流浪人员刘清发现自己捡来的十多个矿泉水瓶被偷,怀疑是一同捡破烂的被害人(无名氏,男,50岁左右,行乞人员)所为,便沿途追赶。当日下午2时许,刘清在319国道长汀县河田镇露湖村追上被害人无名氏,便用随身携带的竹棍敲打被害人的背部,边打边骂。被害人承认矿泉水瓶已被其卖掉,并带刘清往河田方向找买主欲要回矿泉水瓶。途中,因被害人坐在水沟里不肯走了,刘清再次敲打被害人时,被害人用随身携带的木棍还击,刘清恼怒地夺过木棍击打被害人的头部、背部、腿部,致被害人倒地不起,刘清才离去。当晚,被害人的尸体被当地村民发现而报案。
另查,被告人刘清在2003年8月、9月因盗窃分别被治安拘留12天和10天;2004年2月16日又因盗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同年9月8日刑满释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