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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宣州连判3起私拉电网打野猪电死路人案

http://www.lvsh.net  永信律师网  2006-6-2 14:47:35 
    中国法院网讯   自今年元月以来,安徽省宣城市宣州人民区法院连续审结三起私设电网打野猪,不幸致人死亡案。三案的6名被告人不仅被判赔偿死者亲属各项损失,还被判分别承担相应刑事责任,这在宣州区引起了较大的震撼。

    2005年10月初,家住宣州区狸桥镇慈溪村的被告人罗某、刘某找到被告人池某、张某夫妇,许诺给付电费,请求从他们家架设电线引到后山捕杀野猪。池某夫妇同意后,罗某、刘某即从池某家中接线到后山架设电网,每晚通电捕杀野猪。2005年10月23日晚,同村村民李某从山上路过时,不幸触电身亡。

    被告人赵某系宣州区孙埠镇嵇村村民,从2004年起,每年10月至春节都从家中接电在其家后山上私自架设电网,于每晚接通电源捕杀野猪。2005年12月17日晚7时许,赵某照常接通电网电源后上床睡觉,当晚9时许,同村村民徐某等人到赵某家邀其打牌,在赵某家房屋后敲窗时不慎碰到电网,当即被电击倒地,在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

    被告人严某系宣州区新田镇某村村民,2005年6月份以来,从自家接电,将电网布于自家后山,于夜晚8时许至次日凌晨3时许接通电源捕杀野猪。2005年12月28日凌晨,邻村村民王某途径此地时不幸触电身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不受非法侵害与剥夺。以上4名被告人明知架设电网捕杀野猪的非法行为可能造成人身损害的后果,却实施危险的非法行为,造成3名无辜村民触电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侵害了被害人的生命权,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另有2名被告人明知他人非法架设电网可能造成人身损害的后果,却允许他人从其家中架设电网接电,导致一村民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亦构成了过失犯罪



来源:不详 作者:张辉煌 陈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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