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6月2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黄汉亮等7人非法经营卷烟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8月至2005年10月间,被告人黄汉亮在未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从事卷烟批发业务,将芙蓉王、利群、金圣、国宾等品牌卷烟非法销售给被告人龙慧荣、胡笃流、龙院生、李小刚、艾九英和潘皮(另案处理),非法经营卷烟价值为145.95万余元。
被告人刘祖炘在2004年8月至2005年10月间,利用自己开货车的便利,在明知是卷烟且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帮助被告人龙慧荣、龙院生将从被告人黄汉亮处购得的卷烟运回遂川,价值827515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汉亮、龙慧荣、胡笃流、龙院生、李小刚、艾九英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卷烟活动,扰乱市场秩序,被告人刘祖炘帮助他人运输非法经营的卷烟,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遂川法院对该案将择日作出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