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6月6日上午,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宁津县依法对故意杀人犯杨东明执行枪决。
年仅25岁的杨东明系宁津县农民,初中文化。他与附近另一村家境状况较好的季某结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架,且每次吵架后,妻子都回娘家居住,为此,杨东明对妻子渐生不满。
2005年1月12日晚6时许,杨东明从其岳父家回到自己家,夫妻因为往锅里下水饺一事又发生争吵,之后季某又打电话要弟弟开车接她回娘家。杨东明趁季某打电话不备之机,抄起饭桌上的菜刀,朝季某的面部、颈部、双手、腕部猛砍数刀,致季某当场死亡。
德州中级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东明因家庭琐事而故意杀人,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由于被告人杨东明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亦应依法予以赔偿。遂一审判决被告人杨东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被害人方经济损失69万多元。
一审判决后,杨东明不服,以自己主观恶性小、其动刀杀人是“被害人招惹引起的”为由提出上诉,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