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周宏清在担任柳州市商务局家畜屠宰管理处执法一中队队长期间,于2005年9月14日带领该中队执法人员参加该市“放心肉”联合检查组查处私宰肉时,在该市柳邕路农贸市场查获一批私宰猪肉品,经过联合组检疫人员徐扬现场检疫后,发现其中有明显变色腐烂的死猪肉、有黄疸或者黄脂症状的猪肉及有猪瘟症状的猪脚、猪头和内脏,并口头提出要对该批猪肉作销毁处理的意见。执法队队员对检查情况做了现场检查纪录。
被告人周宏清明知该批猪肉中有病害肉的情况下,仍指派执法一中队副中队长李月彬电话通知柳州肉类联合加工厂家畜定点屠宰厂(简称屠宰厂)派车前来拉肉,尔后,被告人周宏清率领执法一中队队员将该批猪肉押送到屠宰厂处理。
在屠宰厂,被告人周宏清在明知兽医检疫部门驻屠宰厂检疫人员拒绝对该批肉品进行补检的情况下,违反国家商务部等七部委有关“私屠滥宰,未经检疫和检疫不合格的肉品不得上市销售”和柳州市人民政府有关“肉品出厂必须有动物检疫合格证”的规定,任由屠宰厂的工作人员从该批猪肉中分捡出所谓的“好肉”585公斤过磅,取得磅单后即率队离开,而未按规定对该批猪肉进行造册登记及监督检疫、拍卖。
随后,屠宰厂负责人钟世耀将该批猪肉中约700公斤卖给私宰肉贩李海生,并将该批肉品中的猪头、内脏等副品随肉送给李海生,致使该批肉品中大部分未经检疫和应作无害化处理的病害隐患猪肉又得以上市并销售一空,只有少部分已变质的肉品被送到化制场作焚烧处理,而可能感染猪瘟症状的猪脚等肉品则下落不明。
2005年10月,“柳州‘问题肉’二次流入市场”经媒体曝光后,柳州市检察机关及时介入调查,同年10月9日周宏清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检察机关批捕。2006年3月31日,柳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周宏清犯玩忽职守罪向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