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盗贼在入户行窃过程中被主人发现,居然使用随身携带的喷射催泪器喷射主人抗拒抓捕。6月2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盗窃转化为抢劫的犯罪案,一审以盗窃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刘小卫有期徒刑十七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2.1万元。判决被告人王小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6万元。
2003年 9月至2005年8月,刘小卫和王小勇携带起子、水果刀、老虎钳、喷射催泪器等作案工具,流窜到安福、莲花、乐安、万安、宁都、永丰、兴国、泰和、遂川县,采取爬窗入户的方法盗窃47次,盗取现金26810元,盗取数码摄像机、笔记本电脑、手机、金银手饰、高档烟等物品价值92824元,合计近12万元。其中,王小勇参与盗窃作案4次,盗取现金1850元,物品价值13464元,合计15314元。
2004年7月17日晚12时,刘小卫进入安福县小康村被害人彭某家中行窃时,被睡醒的彭某夫妇发现,刘小卫掏出随身携带的催泪剂喷向彭某,使彭某丧失抵抗能力后趁机逃离现场,并抢走现金20多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刘小卫身上缴获了喷射催泪器等作案工具,被告人刘小卫也供述其使用喷射催泪器向抓捕人喷射催泪剂抗拒抓捕的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小卫、王小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被告人刘小卫窃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王小勇盗取财物数额巨大,两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小卫在2004年7月17日入户实施盗窃时当场被发现,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应当数罪并罚。案发后,被告人刘小卫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未掌握的抢劫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