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日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奉节县白帝镇桥湾村12组的罗贤明在巫山福田犯抢劫罪,判处其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还要承担死者家属死亡赔偿、生活等费用共计近9万元。
罗贤明早在1997年8月19日就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法院判刑13年,通过三次减刑后于2005年2月18日刑满释放。同年8月8日下午6时许,罗贤明与刘明均(另案处理)来到巫溪县上磺镇,找到开“摩的”的邹德辉,称要到奉节的邓家坪去。当车行至奉溪东路白水池(小地名)往巫溪方向约1公里处时,罗拿出事先准备好的砍刀威逼邹德辉,邹被迫交出440元钱和手机1部。
四天后的晚上7时许,罗贤明、万先彬(另案处理)及刘明均来到巫山县福田镇,与上次一样,仍由罗贤明以要租“摩的”为名,将37岁的摩的司机谌基林骗到了巫山县双龙镇龙王村4组一乡村公路旁,和事先商量好并守候在这里的万先彬、刘明均一起,用绳子勒住谌基林的脖子,并用砍刀向谌砍了数刀,将谌杀害后抢走了谌价值3000余元的摩托车和身上数十元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