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6月2日,携带炸药、雷管和导火索敲诈当地产公司老总的赵某,被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
2005年7月1日,湖北省保康县刑满释放人员赵某携带炸药、雷管和导火索窜至襄樊城区。当月4日,赵某给襄樊某房地产公司老总张军(化名)打电话,称有人携带炸药欲“暗害”张,要张拿点钱“摆平”此事。
7月5日晚10时许,赵某与张军约定在襄樊市樊城桥头见面。张军让亲戚韩某冒名赴约,并向警方报案。当两人接头后,民警一拥而上将赵某抓获,当场缴获1518克炸药、2支雷管和1根导火索。经鉴定,赵携带的炸药含有TNT和硝酸铵成分。
法院认为,赵某明知炸药、雷管等物是爆炸性物品而非法携带,出入公共场所,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赵某在刑满释放后5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